行家質疑
  因前期物管侵占業主權益的案例不絕於耳,為了換掉前期物管而導致業主堵路封門的案例近年來偶有出現。因此《辦法》無疑杜絕了因前期物管不稱職而產生的後續糾紛。
  事實上,早在2010年,廣州市針對前期物管交接問題就曾出台《廣州市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項目管理辦法》,其中明確規定,經業主大會決定後,業主有權選擇不再續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包括物業服務合同期滿不再續約或者提前解除合同),原物業服務企業不按規定履行退出程序和相應義務的,物業項目所在地的區、縣級市國土房管(分)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退出;逾期拒不退出的,處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並由頒發其資質證書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其資質證書。同時,由廣州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記入企業誠信檔案,作為不良行為記錄向社會公佈。
  記者留意到,《辦法》中規定,如開發商違反規定,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報批評,處以5萬元罰款,併在企業誠信檔案中記錄其違規行為。
  華南和諧社區中心主任周活寧表示,在上述規定執行三年多的時間內,仍然陸續發生新舊物管交接時發生衝突的案例,但據其觀察發現,最後能成功趕走舊物管已經算是最好的結果,至於違規舊物管被處罰的案例則是少之又少。因此周活寧擔憂,《辦法》規定物管公司違反該規定只是處以五萬元罰款和在企業誠信檔案中記錄其違規行為,力度不夠,執行起來很可能會遇到不少阻力。羊城晚報記者 何偉傑
  何偉傑  (原標題:違規舊物管少見受罰)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vo85vohv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